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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讨债:欠款不还可否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1-07-29 18:49浏览次数:
一、欠款不还可否要求损害赔偿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欠款不还属于违约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欠款不还如何处理
 
遇到欠钱不还的,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索要无果,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状和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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